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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29條

民航局對申請進出或於本區國際機場起降之民用航空器,應於核准後,將 有關之飛航資料,逕行通知所屬有關之航空站、飛站服務台及區管中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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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