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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3條

中外航空器,除依協定從事作戰、演習或特種任務外,均應於申請核准後 ,始得進出本區或在區內活動 (其申請程序如附件一)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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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