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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4條

進出本區之中外航空器,以在本區內之國際機場起降為原則;非經空軍總 司令部核准或因緊急情況,不得在本區內各軍用基地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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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