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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33條

民航局接獲空軍總司令部依前條第一款所發之同意函,並對申請予以核准 後,即行通知所屬飛航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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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