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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34條

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中外民用航空器通過及在本區內飛航計畫時,按第二 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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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