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36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36條

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搜救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計畫時,應即將有關資料轉 知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之戰管單位,搜救協調中心先接獲該項飛航資料時 (循航路飛航者) ,應即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 搜救協調中心接獲前項資料時,應按搜救作業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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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