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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35條

從事搜救任務之軍民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飛航時,均免辦進入本區之 申請手續。但應於起飛或進入本區前,將全部飛航計畫,發送至搜救協調 中心 (RCC) 及民航局區管中心,俾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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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