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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府設政風處,置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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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