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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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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府設下列一級機關: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農業局。 四、經濟發展局。 五、觀光旅遊局。 六、工務局。 七、水利局。 八、社會局。 九、勞工局。 十、地政局。 十一、都市發展局。 十二、文化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衛生局。 十五、環境保護局。 十六、稅務局。 十七、警察局。 十八、消防局。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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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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