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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府設下列各處、委員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業務、檔案管理、印信、文書、庶務、廳舍修繕與 維護、採購企劃及管理、採購稽核及申訴調解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公庫、庫款支付、 出納、基金、地方金融及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處:掌理法制、國家賠償及訴願審議等事項。 四、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掌理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城市企劃行銷、城市 外交、廣電影視管理及數位傳播等事項。 五、民族事務委員會:掌理原住民及客家事務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掌理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 務等事項。 前項各處、委員會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 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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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