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 第11條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 辦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 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 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 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