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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 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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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