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13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13條

由臺開往金馬地區船舶規定事項如左: 一、核准出航船舶,由港口檢查機關將出航船名、出航證字號、準備出航 時間、船員人數、旅客人數及載貨品量,擬具電報稿送國防部地區通 信指揮部發送目的地最高軍事機關。 二、核准由臺出航船舶,於抵達目的地後仍須在其轄區航行者,由該地區 最高軍事機關核准,並即電知出發港港口檢查機關。但應依限回航, 逾期由該地區最高軍事機關核給回航逾期證明。 三、由臺出航船舶,未經核准不得中途轉港停泊、增減客貨及船員,但遇 有特別事故或風災必須中途進港者,應取得當地港口檢查機關之證明 ,於回航時報憑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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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