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12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12條

金馬地區經核准來臺之船舶為機帆船者,其出發港檢查機構應注意左列事 項: 一、未出航前詳查該船停泊經過,嚴格考核船員籍貫、思想及辦妥保證手 續。 二、機帆船出航後,隨時調查其航行動態,並與目的港檢查機關密取連繫 。 三、來臺機帆船應分批航行,每次以一至五艘為限。 四、來臺機帆船留臺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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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