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2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應徵船舶,係指應徵擔任軍運及與海軍艦艇共同編隊之船舶。 所稱一般船舶,係指航行往返臺澎及金馬地區之輪船、機帆船、漁船。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