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3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3條

應徵船舶到港前,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應儘速分別將到 港時間以電話聯絡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劃定船席,必要時協調港務局劃定船 席,並向港務局及引水人辦事處申派工作船舶與引水人員引領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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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