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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業務管理科職掌如左: 一、依據市場需求,研訂本區業務經營方針及其推展事項。 二、本區郵務儲匯等業務之管理、改進、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本區各業務單位經營業務遭遇因難,應行協調、解釋及支援事項。 四、本區郵件收攬、封發、運輸、投遞等策劃、改進、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本區自辦及委辦機構之設立、撤遷、等級變更之審核及管理事項。 六、本區臨時郵政機構設立之審核事項。 七、本區業務及郵件單位之人手配置、員額增減計畫之審核及研議事項。 八、本區各項業務統計資料之初核或會核事項。 九、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經辦第二款業務員工獎懲之擬議或 會核事項。 十、本區信筒、信箱設撤之審核及其動態登記與彙報事項。 十一、本區郵戳、夾鉗等業務使用物品發用之審核或會核事項。 十二、郵資機之郵資戳及廣告戳之審核事項。 十三、新聞紙類交寄執照、廣告回信登記證及自印郵資已付許可證之核發 事項。 十四、本區各指定交寄局轉送之新聞紙、雜誌審查事。 十五、本區業務機械設備發用之審核及管理事項。 十六、本區各項業務之查詢、陳訴等之處理事項。 十七、本區郵件補償案件之處理及審核事項。 十八、本區郵件聯絡作業之管理及協調事項。 十九、有關本局及直轄支局各項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二十、購置、租賃本區郵用房地之會勘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本區業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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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