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第3條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3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置協理一人或 二人襄助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