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 第2條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