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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使用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資料及檢體的申請程序、收費標準及資料保護等事項,以確保生物資料庫的永續經營與資料的合理使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4-08・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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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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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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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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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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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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