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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出納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週轉金之調撥,現金出納、票據之交換、銀行往來、有價證券之 登記及保管、報告事項。 二、本區郵政票券、出版物、出售物品、儲匯票券、空白郵資券及郵政機 關代售票券之請領、收發、保管、調度、登記、報告審核及各局票券 銷售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三、本區各局營運資金及票券調度之稽核與督導事項。 四、屬局票款最高限額及庫存限額之核定事項。 五、本區各局票款之領發、互撥之督導、稽核及登記事項。 六、本區各局現金、票券日報及月報之審核事項。 七、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屬局經辦出納人員獎懲之擬議或會 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區現金出納票品保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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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