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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本區組織、編制員額之擬議及編報事項。 二、本區員工任免、調遣及升資事項。 三、本區員工考試、甄選及分發事項。 四、本區員工名額增減之審核、登記事項。 五、本區員工訓練實習及教育進修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六、本區員工退休及撫卹事項。 七、本區員工考勤及差假事項。 八、本區員工考成、晉 (降) 級、獎懲及表彰之擬議事項。 九、本區員工待遇及福利、互助、體育、康樂、醫療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十、本區員工兵役及緩召事項。 十一、本區員工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交通同人互助事項。 十二、本區人事資料蒐集、統計、登記及員工服務證明核發事項。 十三、本區員工申請出入境之核轉事項。 十四、本區人事查核、人事革新及政風督導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本區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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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