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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除局、副局長、主任視察員、郵件專業機構主管 及各科室主管外,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局長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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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