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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19條

艦船違反本辦法規定,初步調查事宜,由該管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 部會同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派員共同組設之小組辦理, 並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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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