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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20條

損害港防設備之賠償,其賠償價款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審查 核定,由賠償者逕向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賠償手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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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