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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有關船舶違反港口管制規定之處分,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 部函請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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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