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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3條

港口管制,平時由各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所屬港 口管制單位共同負責,並協調港區警察、海關、憲兵等機關 (單位) 執行 之。其管制區域及權責規定如左: 一、港口防波堤或防禦網之外海面,由海軍偵巡艦艇負責,港內水域由當 地港警單位負責。 二、商港港口交通管制,由港口管制單位負責。 (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 漁船進出港口交通管制。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負責海軍艦 艇進出港口交通管制。) 三、港口或防禦網附近岸區,由當地港警單位負責或協調陸軍海防守備單 位共同負責。 四、漁港及漁船進出之狹水道,由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負責,各商港管 理機關協助之。 未設有海軍單位之商港,港口管制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並協調海軍、地 區警察、海關、憲兵等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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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