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 第4條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4條

港口管制時間規定如左: 一、國際商港、國內商港、漁港原則二十四小時開放,需要管制時,其管 制時間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公告之。 二、緊急狀況時得隨時實行緊急管制,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 動受港口管制單位之管制。實行緊急管制關閉網門時,由港口管制單 位協調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之。 三、港口管制演習期間,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動受港口管制 單位之管制。 四、特定港口進出管制時間,得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視實際需要,報經行 政院核定後變更之。 五、各港嚴禁漁船、筏、舢舨在港內及航道上捕魚或撈捕水產等或在商 ( 軍) 港內及航道上停留或錨泊。違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