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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9條

艦船緊急申請進港後,屬商船者應由所屬船公司通知海關、檢疫機關或當 地港警 (警察) 單位登船檢查,以資證明其申請是否確實,並由海關或當 地港警 (警察) 單位將檢查結果通知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及商港 管理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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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