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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於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職務或成員之認定處理有疑義時,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視個案性質會同相關機關及熟諳法律、政治制度、人事行政、大陸地區組織或大陸實務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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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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