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第12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已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香港或澳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 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