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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已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香港或澳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 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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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