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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第三條人員之證明文件與原戶籍資料不符者,申請人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先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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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