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 第11條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第三條人員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或死戶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後,檢具戶籍資料、切結書,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