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4條

早期返臺人員,一律發給撫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前項人員返回臺灣地區後死亡者,其撫慰金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親屬,依左列順序申請;同一順序有數人時,計口均分,已死亡或自願放棄者,由同一順序其他人均分: 一、未再婚之配偶。 二、父母。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四、兄弟姊妹。 前項親屬身分之認定,以本辦法施行日期為準。 早期返臺人員已辦理退伍或撫卹,經核予退除或撫卹給與者,不發給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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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