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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條

為管制運用臺灣地區 (含金門、馬祖) 公民營各機構之通信設施,使與軍 用通信密切配合,俾有效支援軍事作戰,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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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