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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指之公民營通信設施,包括電信、警察、電力、鐵路、糖業、林 務、公路,以及其他具有通信設施之公民營各機構所設之全部有線電與無 線電電路,連同專線台、長途台、或混合台等總機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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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