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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0條

各地區之防衛部隊及憲警民防等單位,對其責任地區內之通信設施,應妥 為維護,以利通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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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