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9條

公民營機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空與防護安全措施,如有搶 修編組,仍由原隸單位自行指揮,但在實施管制期間須接受地 (分) 區管 制單位之作業管制,視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次序,其他軍事或民防單 位,對於搶修意見,須透過管制單位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