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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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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9條
公民營機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空與防護安全措施,如有搶 修編組,仍由原隸單位自行指揮,但在實施管制期間須接受地 (分) 區管 制單位之作業管制,視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次序,其他軍事或民防單 位,對於搶修意見,須透過管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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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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