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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2條

警戒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進入本階段之第一階段,負有管制任務之地 (分) 區管制單位,應即 完成本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之管制運用準備事宜,並實施戰備檢查。 二、進入本階段之第二階段,為適應警戒戰備,得按需要將部分公民營通 信設施予以局部管制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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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