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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3條

戰鬥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進入本階段對公民營通信設施實施全面管制與運用,以傳遞軍事通信 為主,並兼顧全面動員業務通信,及重要政務通信,對普通民用通信 ,僅能在無礙狀況下傳遞之。 二、擔任戰術之任務部隊,如需使用當地公民營通信設施時,得逕向負有 管制任務之地 (分) 區管制單位協調撥用。 三、公民營通信機構機線發生故障時,其業務上必要之通信,及重要政務 與民防通信,得洽請地 (分) 區之管制單位,在無礙軍事通信之原則 下,由軍用通信電路疏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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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