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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9條

防情通信及防情試話時間,每次以三分鐘為原則,不得佔線過久,影響警 察本身通信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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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