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18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8條

借用警察通信設施之連絡線,以由借用單位之總機或單機,接至當地警察 總機為限,所需線料及維護,由借用單位負責。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