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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21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21條
軍事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於接裝後應接妥日期及門號號碼層報至各總部 ,或國防部之直屬司令部,並轉管執行單位登記參考。 如遇移動撤拼,除按前項規定層報外,並應向當地警察通信單位辦理移交 ,或歸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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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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