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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33條

查線證僅能作查修線路之證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平時應由單位主管集中 保管,至執行任務時發交佩帶,並於該次任務完畢後隨即繳品,非執行任 務時,絕對不得佩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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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