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32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32條

查線人員,不論身著任何工作服,查線證均應佩於左胸部,軍人應同時攜 帶身分補給證,非軍人攜帶服務證或證章,並應隨時接受憲警之查詢與查 驗,否則准由當地負責治安機關及部隊查究。 凡兩人以上在同一現場查修線路,可由領隊人員佩帶。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