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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42條

桿權單位及附掛線路單位,任何一方於架設整修或拆除線路時,均不得妨 礙對方通信,但附掛單位應於施工前協調桿權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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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