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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41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41條
經同意附掛之線路,除臨時性線路外,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將預定開工日期 ,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並預作技術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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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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