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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第3條

為加強本輔導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 (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 間之分工合 作,建立分層輔導制度,共謀公共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有關輔導責任區之 劃分如左: 一、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應輔導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之公共圖書 館。 二、臺灣省立台中圖書館,應輔導臺灣省各縣 (市) 公共圖書館。 三、台北及高雄市立圖書館,應輔導各該市轄區內之公共圖書館。 四、臺灣省各縣 (市) 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圖書館,應輔導各縣 (市) 所 屬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社區村里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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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