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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第4條

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應與轄區內各文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 密切聯繫,並謀公共圖書館間之合作,以促使圖書資源之共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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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