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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第7條

各地區輔導單位,得視實際情形邀請學者、專家、教育及文化主管機關代 表組團前往轄區內各公共圖書館訪視、評鑑;倘遇有新設、停廢等重大事 項,應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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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